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紀律條規(guī)“每周一學”(107)

發(fā)布時間:2022-12-10 10:34:08      

       學習宣傳紀律條規(guī),嚴格執(zhí)行法律法規(guī),在學思踐悟中進一步強化紀律意識、規(guī)矩意識,對每一位國企干職員工來說十分重要。為了更好地普及宣傳法紀知識,從2020年3月份起,集團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律條規(guī)“每周一學”,每周推送紀律條規(guī)、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相關要求及集團相關制度條款,通過學習,讓大家進一步懂法紀、守紀律、講規(guī)矩,知敬畏、存戒懼、守底線。
       本期通過案例,學習了解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長期不還怎樣定性。
       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長期不還怎樣定性  
       典型案例       
       甲系國家出資企業(yè)A公司的工作人員,負責品牌管理及營銷推廣,乙系某廣告公司實際控制人,是A公司的供應商之一。2012年上半年,甲欲購買本市一處房產,因資金不足,乙得知情況后主動借給其275萬元用于購房。2013年甲因無錢歸還,雙方口頭約定該借款作為乙投資甲在澳大利亞一處房產的投資款,但未約定投資收益和風險等。之后甲利用職務便利為乙的廣告公司陸續(xù)承接了4000多萬元的業(yè)務,其間雙方均未提及上述錢款如何處置。2021年5月,甲得知其被限制出境,又聽聞自己被舉報,因害怕上述錢款出問題, 遂找到乙簽訂一份投資退款協議,將275萬元全部退還。
       分歧意見
       本案中,對甲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三種意見。
       第一種意見認為:275萬元一開始是正常的借貸,之后雙方口頭約定投資協議,此錢款轉為乙投資甲在澳大利亞一處房產的投資款,2021年雙方約定終止該投資,甲將275萬元全部退還給乙,甲乙雙方是正常的民事活動。
       第二種意見認為:甲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乙的錢款用于購房,之后雙方雖口頭約定轉為投資款,但并沒有改變“借用”的本質。其間甲利用職務便利為乙的公司承接了大量廣告業(yè)務,嚴重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,屬于違規(guī)借款物行為。
       第三種意見認為:甲乙之間一開始是借款,之后雙方雖然口頭約定該借款為投資款,但這一大額投資既沒有簽訂投資協議,也沒有約定投資收益和風險,不符合正常投資要件,故本質上還是借款。借款期間,甲利用職務便利為乙的公司承接大量廣告業(yè)務,在長達9年的時間里甲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和行為,乙也未主動催討,直到甲聽聞自己被舉報,才將錢款全部退還,其行為符合以借為名的受賄。
       評析意見
       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,理由如下。
       一、甲乙之間不是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
       隨著經濟環(huán)境的不斷變化以及反腐敗斗爭的持續(xù)深入,權錢交易的方式呈現出多樣化、隱蔽化和復雜化的趨勢,尤其是以借款、合作投資為名的受賄行為,往往披著“合法”的外衣,行賄賂之實。本案中,甲乙雙方建立起來的關系明顯區(qū)別于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。首先,甲乙是管理服務對象關系,雙方的地位不平等。乙出于讓甲利用職權為其承接A公司廣告業(yè)務的目的而借款,之后為了感謝甲為其提供的幫忙,完全聽任甲對該借款的處置,放棄自己的正當權益。甲在雙方的關系中始終處于一種優(yōu)勢地位,使得甲乙之間難以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。其次,甲乙之間不是正常的投資者關系。雙方雖然口頭約定275萬元借款為投資款,但乙對所投資房產的具體位置、面積和戶型等情況均不了解,且雙方既沒有簽訂書面投資協議,也沒有約定投資的收益、風險等內容,不符合正常投資的特性。甲乙之間這種所謂的合作投資已經背離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,僅是掩飾雙方非法行為的一種手段。
       二、甲乙之間不是違規(guī)借用錢款關系
       違規(guī)借款物是黨員領導干部借用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,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,情節(jié)較重的行為。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示好,本行為實際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權力,本質是公權的異化和濫用。本案中,甲因購房缺資金,乙為了承接A公司的廣告業(yè)務,主動向其示好,自愿出借275萬元。但在之后長達9年的時間里,隨著甲利用職權不斷為乙謀取利益,該借款性質也隨之發(fā)生改變,從一開始的借用變?yōu)橹饔^上的占有,甲沒有歸還的意思,乙也不向其討要,所以不符合違規(guī)借款物的構成要件。
       三、甲乙之間實質上是行受賄關系
       首先,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。甲作為A公司負責品牌管理及營銷推廣的工作人員,在乙借款給其購房后,利用職務便利為乙的公司謀取競爭優(yōu)勢,陸續(xù)讓該公司承接了4000多萬元的廣告業(yè)務,乙的公司從中獲取了巨額的不正當利益。為感謝甲的幫忙和關照,乙默認將該借款送給甲,甲對此心知肚明,雙方已達成行受賄合意。甲以借款為名掩蓋收受賄賂的非法目的,本質上符合權錢交易的特征。
       其次,借錢和還款方式比較反常。甲乙之間雖有真實的借款事由,款項也用于購房,但出借時雙方既沒有書面借款手續(xù),也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和計劃等內容。之后雙方雖然口頭約定該借款為投資款,但既沒有簽訂投資協議,也沒有約定投資收益和風險,缺乏正常投資要素。之后甲聽聞自己被舉報,因害怕上述錢款出問題,遂借退出投資之名,急忙將錢款全部歸還,符合相關犯罪事實暴露后掩蓋犯罪的行為特征。
       再次,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。甲在長達9年的時間里,對該275萬元借款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和行為,其占有該借款的主觀故意比較明顯,不同于一般的民間借貸或者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。而乙對此聽之任之,從未向甲催要,還答應其將該借款作為房產投資款這一不正常的投資,以此為幌子變相向甲行賄。
       最后,有歸還的能力而不歸還。根據調查,甲的銀行賬戶有一定數量的存款,雖不能一次性還清該借款,但可以分期歸還,但其不想也不愿歸還。這與正常的民間借貸不同,因為正常的民間借貸借款人如果具備還款能力,一般會積極主動還款。而在名借實賄的情況下,借款人即使有還款能力也不會還款。
 
 
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站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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